發布時間:2025-06-07瀏覽: 3次標簽: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河道保護與管理,確保防洪和供水安全,維護河道水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河道及其附屬設施。市區河道包括陡河(陡河水庫出水口至路南區與豐南區交界處)、青龍河、李各莊河、龍王廟河、西北排水渠、南湖引水渠。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區河道的主管部門。市區河道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河道管理單位負責以下職責:
(一)日常管理與維修養護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設施;
(二)組織河道防汛工作;
(三)調度管理河道工程,確保農業灌溉供水、沿河工業應急備用水源及市區景觀用水供應;
(四)履行其他河道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區河道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區防汛指揮機構負責轄區內的具體防汛搶險工作。沿河水利工程設施、旅游船只及浮動設施的運行應服從市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河道水環境、保護河道工程安全和依法參與防汛搶險的義務,對破壞河道工程及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舉報。
第七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時,應滿足城市防洪規劃要求,并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市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灘地、堤防、護堤地等區域的開發利用應統籌兼顧,符合防洪安全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滿足防洪安全、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九條 市區河道的管理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藍線劃定,并征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條 市區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解決,并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市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在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前,應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在市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綠化時,應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搶險、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因河道行洪、防汛搶險、維修養護等造成無法避免的綠化損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賠償。
第十三條 在市區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跨河、穿河、臨河、穿堤的橋梁、橋涵、道路、管道、纜線等工程設施;
(二)堤壩、丁壩、閘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等工程;
(三)修建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
(四)從事旅游、休閑娛樂等開發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項目審查意見。需要組織論證的,不計入期限。
第十五條 經審批的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將設計、施工安排等文件報送市區河道管理單位,并簽訂責任書,接受監督。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市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其涉水工程部分應由具備水利施工資質的單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單位監理。
第十七條 在市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批準的建設活動,若占用河道范圍內水工程設施或水域,建設單位或個人應采取等效替代和補救措施。無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應予以補償;項目建設對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害或河道淤積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承擔賠償或清淤責任。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占用范圍內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維護責任,確保河道行洪、供水安全。
第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收取的市區河道資源所得,全額上繳市財政,納入基金預算收入。市區河道工程修建、維修、養護等費用納入基金預算支出。
第三章 保護與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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