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讓俊星環保來大家介紹下關于一樓廚房反水誰負責(一樓返水最佳解決方案)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廚房反水物業有責任嗎
- 一樓廚房排水管反水是誰責任
- 一樓反水責任誰負責
廚房反水物業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首先,廚房下水道反水這個是不歸物業修理的,物業也沒有賠償的責任,
其次,你作為小區業主的話,可以聯系樓上樓下的業主,一起承擔下水道疏通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一樓廚房排水管反水是誰責任
1.這個分情況如果是因為你自己家的下水管路堵塞,反水后造成樓下損失,那么這個責任應當有你來承擔;如果是屬于那種從一樓開始,下水管道就已經堵塞,但是在你不知道的情況下,因為你家的下水管路反水造成樓下損失,那么這個損失應當由你、一樓和物業共同協商解決(這里有一個對你有利的條件是,如何證明從你家下水道口溢出的污水是你排入的?如果無法證明,那么你沒有責任,一樓可以追究從你開始到樓上所有住戶,但是不能單獨追究你個人),如果之前物業已經知道管道堵塞情況而沒有解決,那么責任由物業承擔。
2.還有一種情況,如果你住的是就是二層樓,而且你的下水管道是與一樓單獨獨立的,那么盡管堵塞不是由于你故意造成的,但是責任仍舊由你承擔,無論你是否提前與物業溝通過維修事宜。
總結
1、正常情況下,共用水管道屬于公共設施,由物業公司進行維護保養。
2、但如果因個別業主違規使用下水道導致的,由此免除了物業公司的責任,應當由有過錯的業主承擔疏通維護責任。
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共有設施在業主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而無法查明造成問題的具體責任人時,在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共有設施各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一樓反水責任誰負責
一、一樓反水責任誰負責
1、一樓反水責任誰負責,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是因為自己家的下水管路堵塞,反水后造成樓下損失,那么這個責任應當由自己來承擔;
(2)如果是屬于那種從一樓開始,下水管道就已經堵塞,但是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因為自家的下水管路反水造成樓下損失,那么這個損失應當由本人、一樓和物業共同協商解決;
(3)如果之前物業已經知道管道堵塞情況而沒有解決,那么責任由物業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一樓樓頂漏水是二樓的責任嗎
一樓樓頂漏水不一定是二樓的責任,這個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需查明房屋漏水的具體原因。如果是公用水管破損而漏,則是整棟樓的責任,可以申請房屋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2、如果是二樓的原因造成漏水,則要考慮是誰造成的。有可能是一樓裝修,弄壞了二樓的管道,繼而漏水,這樣就是一樓承擔責任。若是二樓的原因,則由二樓承擔責任;
3、在房屋保修期內,房屋本身出現質量問道導致樓水,這樣一樓和二樓都沒有責任,由開發商承擔責任。以上就是俊星環保對于一樓廚房反水誰負責(一樓返水最佳解決方案)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一樓廚房反水誰負責(一樓返水最佳解決方案)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